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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协商核定:
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计算公式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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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 = 每日零星支出额 × 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 = 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 ÷ 月(或季)平均天数
```
申请批准:
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主管部门审批:
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银行核定:
开户银行在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
遵守限额:
开户单位凭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并严格遵守。如需增加或减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请注意,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必须遵循上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