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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另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及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