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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所以说纳税人再次销售不同的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旧设备是属于哪个层次的。每个层次缴纳的税率都是不一样的。自己使用过消费类的旧货都是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