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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