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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的结余科目处理,以下是基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行政单位结余科目处理
年终结算
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
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
专项结余
如果单位有专项资金收支,应将有关的专项收支结转入“结余——专项结余”科目。
事业单位结余科目处理
事业结余
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和结转结余分配数。
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贷方。
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借方。
经营结余
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结转结余
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注意事项
结余科目的处理通常在年末进行。
结余科目的余额反映了单位的累计余额,一般情况下贷方余额表示滚存结余。
结余科目的明细核算可以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进一步划分,如经常性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
以上步骤和会计分录提供了处理结余科目的基本方法。请根据具体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