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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的增值税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计税依据: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计提缴纳:
当企业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应纳税额小于零)小于等于免抵退税额时,应按免抵的增值税额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退税与附加税:
退税部分增值税实际已缴纳了附加税,但政策性减免的增值税附加(如城建税、教育附加)与增值税一起退的情况除外。出口退税根据增值税完税证只退增值税,不退附加税。
会计处理:
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会计分录通常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免抵退税额计算:
免抵退税额要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退税率计算,其中的免抵税额部分作为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免抵退的增值税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非有特定的政策性减免。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不退已缴纳的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