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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绝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也被称为对世权,意味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支配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无需他人协助或同意。
法定性: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物质客体:
物权的客体通常是物,包括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且独立于人身之外。
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排斥他人干涉。
追及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具有排他性。
公示性:
为了确保物权的安定和交易安全,物权的归属、内容以及次序需要向社会公众公示。
独立处分性:
权利人有权独立处分其物权,但须遵守法律规定,如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作为权利的象征。
无期限性:
物权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
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物权的核心,使其成为一种强大且稳定的法律权利,能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