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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企业购入的职工食堂用具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