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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预缴税款的情况主要包括预缴企业所得税和预缴增值税。以下是这两种情况的详细说明:
预缴企业所得税
当建筑企业预测的营业利润超过1250万元时,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建筑企业年度累计营业利润超过2500万元,则必须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当预测利润低于1250万元时,企业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年度结束后申报并缴纳。
预缴增值税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到预收款时,应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且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时,需要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