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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不动产租赁等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煤气、暖气、二甲醚、沼气、热水、冷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农药、农机、化肥、农膜。
5、干姜、姜黄。
6、花椒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橄榄油、核桃油和杏仁油。
7、巴士杀菌乳和灭菌乳,但需要注意的是调制乳因为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因而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8、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黏虫板、卷帘机。
9、农用挖掘机等设备系列产品。
10、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一些境外图书。
11、动物骨粒等。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
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归属委托方的货物,受托方去收取的处理费用。
适用13%税率的特殊情况
1、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2、调制乳。
3、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4、淀粉。
5、麦芽、复合胶、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