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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的属于社会保险补贴之外的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155号)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职工工会经费计提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计提职工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2、支付工会经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工会经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企业计提职工工会经费,应当设置“管理费用”借方科目以及“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科目核算;支付工会经费,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科目核算;结转本年利润,应当设置“本年利润”借方科目结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