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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按照取得的价款和非价款费用总额减去分包价款后的余额,按2%的税率预缴税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价款总额和非价款费用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提供建设服务的地点预缴税款,并向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价款后的总价和非价格费用余额作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提供建设服务的地点预缴税款,并向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