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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的住所通常根据以下标准判断:
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的住所一般以户籍信息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住地确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一般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住院就医的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特殊情况
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其他考虑
对于境外个人,如果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以上标准综合了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以确定居民个人的住所。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因此具体应用时应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