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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如下:
按月纳税的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以上规定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及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更新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