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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备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 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 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 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 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 企业已对该债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催收磋商记录、诉讼记录等;
8. 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 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0. 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证明;
11.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