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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通常涉及以下情形:
改变用途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因违反法规被没收、销毁等。
特殊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转出。
不动产和固定资产
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或固定资产。
其他情形
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以及投资性不动产、长期资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的进项税额。
免税销售
销售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使用权,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出口货物
销售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其他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上述项目,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此外,正常损耗范围内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