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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计算方式:根据企业利润计算,按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季度应纳所得税 = (1季度利润 + 2季度利润 + 3季度利润 + 4季度利润) × 所得税税率(25%)。
核定征收
计算方式:通常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按收入额乘以一定比例(如9%)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5%)。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 = 开票金额 × 9% × 25%。
跨地区经营预缴
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税率
基本税率:25%。
优惠政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
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纳税期限
预缴期限:企业应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汇算清缴期限: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其他注意事项
建筑企业可能还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税费的缴纳比例可能因企业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并遵循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