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学习小灵通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具体来说,地役权允许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使用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需役地与供役地:
需役地是指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供役地是指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
合同形式:
地役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性,即不能脱离需役地而独立存在。
目的:
地役权旨在提供方便,如通行、引水、限制建筑等,不仅限于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上的便利。
登记:
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地役权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偿与有偿:
地役权的设立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视合同约定而定。
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不同,后者是无偿的,且通常发生在相互毗邻的土地之间,而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在不相邻的土地之间设立。
地役权是房地产相邻权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丰富了房地产相邻权的内涵,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其内容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