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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扣除”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个人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也允许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社会保险费: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在计算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这些扣除项目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总和不得超过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