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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以下情况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用途改变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不符合规定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发票不全的。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在税控系统中开具销售发票或者开具的销售发票不符合规定的。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在税控系统中报送销售信息的。
其他情况
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不动产,且不属于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购进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是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