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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其他如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内部奖惩等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