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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发出商品但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上通常使用“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 发出商品时:
```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
2. 当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将其从“发出商品”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3. 如果发出商品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
期末,“发出商品”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