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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企业需要填报关联报表:
上市公司:
由于股东结构复杂和广泛的经营活动,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关联交易的可能性,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
大型企业:
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之间可能发生交易,这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需要填报关联报表以确保集团财务状况的准确性。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属于关联申报范畴。
具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即使企业规模不大,如果存在关联交易,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核心企业、附属企业、投资企业和财务实体:
这些实体通常需要根据税法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包含关联申报部分。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如果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上一会计年度的收入金额超过一定金额,也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填报相应的关联报表,以符合税务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