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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下是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
收入类调整
不征税收入:
如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
国债利息收入:
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视同销售收入:
如自产或外购商品作为奖品赠送客户。
政府补助收入:
与收益相关或资产相关,除非用于补偿以前期间费用,否则应在收到当年计入当期收入。
投资收益:
包括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处置收益等。
销售折扣、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
支出类调整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和公积金。
业务招待费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税法规定进行限额内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
通常不允许税前扣除。
捐赠:
会计利润的12%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做纳税调增。
其他调整
税金及附加:
根据调整的收入计算弥补金额。
期间费用:
包括不合规费用、跨期费用、特殊费用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营业外收入支出:
考虑实际款项性质按实际情况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进行调整。
补贴款:
不需要纳税的做调减,需要纳税的做调增。
特殊情况下的调整
纳税义务减少但汇算清缴不减:
如预征集款等情形,需要调增汇算清缴。
应纳税款减少但应补退税款增加:
补退税款不能抵减应纳税款时,需调增汇算清缴。
未经认定的税款收回或补退:
即使纳税义务减少,收回或补退的税款也应调增汇算清缴。
以上调整项目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确保汇算清缴的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因此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参考最新的税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