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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同销售的情况主要包括:
非货币性交换:
换出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转存货物:
货物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未发生所有权变化。
附带赠送:
销售物品时附带赠送的物品,其价值已包含在销售价格中,不单独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劳务:
未涉及货物转移,因此不视同销售。
企业自用物品:
企业自用的物品不视同销售。
赠送物品:
赠送的物品不视同销售。
投资:
作为投资提供的货物不视同销售。
内部处置:
改变资产或存货用途、形状、结构或性能,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研发、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非经营活动:
如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
买赠、捆绑销售:
客户支付正价商品价款的前提下,赠品不属于无偿赠与,不视同销售。
购进货物用于职工食堂:
不确认收入。
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不视同销售行为。
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由于营改增政策,此情形已不存在。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红、赠送:
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视同销售。
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取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不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情况需结合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