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脑图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以下情况下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货物非正常损失:
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购进的货物在未被使用前发生损失。
改变用途: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用途发生改变,比如从应税项目变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虚开发票: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经查实后,该部分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用于特定项目: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
在生产过程中或成品阶段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
对于在建工程中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其他错误抵扣:
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而错误抵扣的,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以上情形中,如果企业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那么应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相关科目,不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