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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以下是一些适用简易征收的业务类型:
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不动产销售/出租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经营租赁服务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动漫/电影服务
动漫企业提供的动漫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
仓储/收派服务
仓储服务。
收派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其他服务
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
寄售商店代销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按4%简易征收率减半征增值税。
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征收的适用情况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具体情况需参照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相关公告。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简易征收方法,通常在一定期限内(如36个月)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