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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票据允许税前扣除:
发票:
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用于证明企业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等应税项目的支出。
财政票据:
用于证明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各类税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支出。
完税证明:
用于证明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
收款凭证:
用于证明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职工工会经费等支出。
分割单:
用于证明企业支付的水电费分摊、违约金支出等。
内部凭证:
如工资单、付款证明等,用于证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差旅费补贴等支出。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用于证明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其他相关凭证:
如物品及劳务收据、劳务报酬收据等,用于证明企业购买和劳务的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必须基于真实、合理的支出,并且需要有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来证明支出的发生。此外,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内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