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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始程序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时必须说明破产原因。
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有正当理由则受理,否则驳回。
宣告程序
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后,确认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后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前,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或进行言词辩论。
进行程序
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发出公告宣布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破产管理人选任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终结程序
清算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进行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
召开债权人会议,最终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复权程序
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此外,破产程序可能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方式。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债务负担。重整是指债务人提出合理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执行,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破产清算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全部财产,使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
破产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