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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和步骤:
收入确认原则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确认的时点通常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收入确认时点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当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时,或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转让时,应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情形
包括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利息、更名费等经济收益。
开发产品所有权转移行为,如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在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销售价格问题
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同期同类平均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计算
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如果增值额为负或零,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特殊情况下的收入计算
如果纳税人有隐瞒、虚报成交价格、提供不实的扣除项目金额、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等情形,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发票开具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需要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土地增值税收入即为发票所载金额。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和相关政策可能会更新变化,具体情况应结合最新的法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