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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决议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股东会决议内容
债权的来源和金额。
债转股的定价依据,通常基于债权评估价值。
债转股后股权结构的变化,包括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稀释。
法定程序
股东会应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常需提前15日(对于年度股东大会需提前20日)通知。
股东会决议需要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才能通过。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决议形式
决议内容需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存档。
特别规定
如果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关于公司股东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以及公司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决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比例通过时不包括债权人本身。
在破产重整情况下,债转股需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并可能需要法院的强制批准。
债权人大会表决
表决按债权性质分组,如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各需达到特定比例通过。
管理机构需全面公开披露信息。
其他注意事项
确保债转股方案符合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等条件。
债转股的实施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公司具体情况和法律环境而异。
以上步骤和规定旨在确保债转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