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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直到相关事项完结。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凭证: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也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直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
在项目建设期间,即使保管期满,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直至项目竣工决算后按规定交接。
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
若单位发生合并,相关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且无保存价值的情况下可以销毁。
政府部门的会计档案:
政府部门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且无保存价值的情况下也可以销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