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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基本账务处理为:
购入时: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购买固定资产含有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