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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有以下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如果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如果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例如,如果企业在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并且这些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是计入了当期损益,那么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