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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能源矿产
原油(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煤层气
页岩气
天然气水合物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铝矿石等)
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等)
非金属矿产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高岭土、石灰岩、工业用金刚石、粘土等)
盐(固体盐如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如天然卤水)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
硫化氢
氦气
氡气
征税对象类型
原矿或选矿:一般应税资源。
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资源税通常是在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情形下征收的,但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此外,纳税人将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情形,也需要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