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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农村医疗服务,包括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
对外提供的金融服务,如利息、汇兑、担保、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保险及再保险等;
公益性文化事业、体育事业、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事业等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服务;
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济困事业等免费提供的服务;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基础电信服务;
环保、节能、新能源、水利、交通运输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服务;
专项民生服务,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等;
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如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包括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等;
农业相关服务,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等;
文化和科普类服务,如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等。
请注意,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必须符合免税的业务范围和标准,并且通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不能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