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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不到位。
5. 铝加工深井铸造机的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定期检查、更换。
6. 建材企业的煤磨袋式收尘器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 机械企业在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等区域存在积水。
8. 轻工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9. 爆炸危险区电气设备不防爆,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缺失。
10. 专项类隐患,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
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关标准排查治理这些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