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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税收范畴的例子包括:
1. 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这些情形通常不纳入税收征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