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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以下是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不动产;
2.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动产;
3.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动产;
4. 动迁补偿的不动产。
如果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用于上述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可以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和操作建议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