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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佣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限额扣除
一般企业: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电信企业: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支付方式
企业应以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基数
扣除基数通常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和代表等。
超出限额的处理
如果佣金支出超过上述限额,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结转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在不超过当年扣除退保后全部保费收入余额的18%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允许超额部分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