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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以下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若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如果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请注意,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果您需要最新的税收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