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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查通常涉及以下单位:
企业单位:
包括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
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与财政部门发生缴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福利院等)。
特定行政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其中财务部门有监督行政的权利,但管理权应属于行政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通常与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一同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
固定资产清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产得到妥善管理和记录,通常包括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清点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