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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通常应按月计提折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通常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价的5%。对于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如下规定:
房屋、建筑物: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电子设备和除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其他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而是从下个月开始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但从下个月起停止计提。当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其是否能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