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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在处理扣除成本时,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扣除。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根据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来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计算公式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成本对象总成本 ÷ 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计算公式为:`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 ×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对于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如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
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
如果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在移交时扣除。
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开发区内建造的如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等非营利性设施,若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规定处理。
对于营利性设施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等情况,应单独核算成本,除企业自用外,其他按建造开发产品处理。
以上规定为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