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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了销售收入的5‰,那么超出部分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超过销售收入的5‰,企业也需要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超出这个比例的部分同样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营业收入情况,合理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确保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