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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2. 通用设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交通工具等。
3. 专用设备:根据业务需要购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4. 文物和陈列品: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 图书、档案:业务用书、技术档案等,如图书馆、阅览室收藏或可供借阅的图书等。
6. 家具、用具及动植物:文件柜、办公桌椅等物品,以及行政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的动植物。
固定资产通常具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特点。行政单位需要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经审批的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