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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的限额通常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的远近来核定。以下是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规定:
基本限额:
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照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
放宽条件:
对于地处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特殊情况:
如果企业的规模较大或所在行业对现金的需求较高,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相应提高。
法律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限额的具体数额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并且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超过限额的处理:
如果企业留存的现金超出了核定的限额,应及时将超出的部分存入银行。
请根据您的企业实际情况和开户银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库存现金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