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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上开具发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下信息:
1.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建筑工程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号;
3. 结算金额与类型(如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施工费);
4. 结算基础(如合同约定、工程监理记录等);
5. 建设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
6. 发票类型(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7. 建筑服务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的注明有助于确保发票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并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核查。请确保按照这些要求正确填写发票备注,以避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和税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