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哲学随笔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资源税按量征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产量或折算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
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不同税目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盐。具体的税率和计征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