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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扣除。
社会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100%或12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准予扣除;保险企业不超过保费收入的18%,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可以按规定扣除。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以上扣除项目需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并且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确保所有扣除项目都有合理的凭证和合理的解释。